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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作无罪辩护案例

时间:2024-01-09 17:10:02 阅读:- 来源:
摘要

吕绿化: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

承办律师:吕绿化

法律文书:

1、广元市市中区检察院起诉书,广区检刑诉字(1997)第83号。指控刑警刘某某犯司法工作人员枉法罪。

2、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法院(1998)广区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。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,判决宣告刘某某无罪。

辩护要点: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,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。

基本案情及起诉指控

广元市市中区公安分局刑警刘某某作为主办刑警,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参与的抢劫案件中,碍于一些同事、朋友的说情,在基层派出所调取该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龄证明时,将该嫌疑人的实际年龄从16岁5个月改为14岁5个月,改小了2岁,在对该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,在讯问笔录中均按照改小的年龄纪录,并在侦查终结报告及移送起诉意见书中使用了被改小的14岁5个月的年龄。

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该团伙抢劫案时,发现了刑警刘某某篡改年龄的问题,主办刑警刘某某承认自己碍于一些同事、朋友的说情,为了应付而篡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事实,并做了检讨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,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,向法院提起了公诉。起诉指控刑警刘某某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参与的抢劫犯罪中,徇私情故意篡改罪犯年龄,企图逃避打击,构成司法工作人员枉法罪。

律师辩护及法院判决

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,认为虽然刑警刘某某在办理该起未成年人的抢劫案件中,碍于一些同事、朋友指望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的说情,将其实际年龄从16岁多改为14岁多是客观事实,但该篡改的年龄仍在14岁以上18岁以下,均属于依法应当承担抢劫罪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范围内,篡改后的年龄与实际年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致,适用法律的条款也一样,均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之内。辩护律师认为,刘某某篡改年龄的行为不影响对该未成年人的定罪与量刑,不会造成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的法律后果。

在庭审法庭辩论时,辩护律师举了一个例子,在该团伙抢劫案中,如果将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从36岁改为34岁,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?显然,由于该篡改年龄的行为既不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,也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。因此,该篡改年龄的行为虽然不对,但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,不构成犯罪。

在本案中,刑警刘某某对于一些亲朋好友的请托情难之中,篡改了该未成年人的年龄,主观上是对亲友的说情所交代予以应付,并不是为了使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;客观上篡改的年龄又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认定和法律追究,该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被篡改后定罪量刑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一样的,不能够逃避打击。刘某篡改年龄的行为尽管不对,但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政违规行为,其行为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。

辩护律师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,认为刑警刘某某篡改年龄的行为,依法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。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”。对刘某某作了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。

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,根据庭审证据结合相关法律,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的行为虽然具有过错,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,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辩护意见,判决刘某无罪。检察机关服从判决没有抗诉。

评述

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:“一切危害……,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,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,都是犯罪,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”

根据该法条规定不难看出,我国刑法从三个方面限定了犯罪:社会危害性、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。如果进一步分析,可以看出这三者之间具有依存关系,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,刑事违法性又是应受处罚性的前提。其中,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,情节是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。

实际上,我国刑法第13条不仅规定了什么是犯罪,也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。从该法条还可以看出,情节是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。而情节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各种因素的总和,包括了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。“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” 是刑法中特有的概念。在司法实践中,考量被追诉人的行为时,不仅“情节”存在量的不同,“危害不大“是对行为造成后果的整体评价,“危害不大”也是一个量化概念。对量的认识与评判,相对于刑法中的其他概念要模糊一些也艰难一些。也正因为如此,律师应当对量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和把握。

在司法实际中,有许多刑事案件并非泾渭分明,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。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,辩护律师,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从不同角度可能对具体行为产生不同认识,也可能对行为性质产生不同评价,而这些评价往往会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评价,影响到案件的结果。

由于辩护律师的职责有别于其他司法人员,律师在考察一个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,首先应该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情节是否严重,凡是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,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,律师应当依法作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,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,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。

作为律师还应该注意到,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 第十六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追究刑事责任,已经追究的,应当撤销案件,或者不起诉,或者终止审理,或者宣告无罪:

(一)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

由此说明,我国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“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”的行为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。作为刑辩律师,应该深刻领会“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”的立法意图和相关的司法解释,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,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,维护当事人的利益,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。

另外律师还应该注意到,《刑法》第13条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”,与《刑法》第37条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”,两个法条虽然貌似相近,但其性质和判断标准完全不同,不可轻易混淆,随意理解,前者是无罪,后者是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,其法律后果完全不同。而律师则应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,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,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。

在司法实践中,辩护律师还可以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,即以非刑罚的处分来代替刑罚,将民事、行政违法违规行为及轻微危害社会的行为用其他法律、法规进行调整和控制,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罚的现代刑法价值观,结合《刑法》第13条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”的规定进行辩护,或许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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